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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嘴注意了 你在豪虾传Lee叔叔龙虾馆吃的田螺是福寿螺(3)

2019-04-23 09:32栏目:美食

  成都食药监:

  现行法规并未禁止销售福寿螺 可以食用但要彻底加热

  关于田螺和福寿螺,这并不是第一次发起争论。

  2006年,23名消费者在北京一家餐馆食用“凉拌螺肉”后,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属于脑膜炎一种),这也是北京首次发现该病例。后经证实,该餐馆销售的“凉拌螺肉”为“福寿螺”,并在检测的12只螺中发现2只有广州管圆线虫幼虫。

  2017年,有网友发出在宽窄巷子购买的螺类照片,请求微博上@博物杂志 鉴别,对方告知是福寿螺。一时间,众人谈“福寿螺”色变。

  事发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成都食药监 连发多条信息提醒:福寿螺并不在禁售范围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食品流通领域和餐饮业销售福寿螺行为,但食用未煮熟煮透的福寿螺可能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等寄生虫在人体内感染,所以在餐饮加工过程中必须煮熟煮透。”随后,@成都食药监 提醒,“我们向各区(市)县食药监局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相关从业单位加工食物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定执行。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福寿螺食用有风险,请在消费时谨慎选择。”

  随后,@成都食药监 再次发出消息,提醒只要经过彻底加热,福寿螺可以食用。“造成寄生虫病的关键并不是福寿螺,而是加工方式,主要就是生食或半生食。其实寄生虫的生命力是很有限的,怕冷,更怕热,只要充分的加热,没有杀不死的寄生虫,包括虫卵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食品安全五要点’非常明确,其中有一条就是烧熟煮透,这里是指食物中心温度达到70度。”

4月22日,成都抚琴西南路豪虾传龙虾馆,记者点的“蒜香脆螺”。

4月22日,成都抚琴西南路豪虾传龙虾馆,记者点的“蒜香脆螺”。

  律师说法:

  商家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对外宣传为田螺、脆螺,实际上销售福寿螺,商家行为是否有法律风险?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表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三倍赔偿(最低500元)。”

  消费者如果维权,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黎明表示,站在主管部门的角度,第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超过了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是不得生产经营的,这需要主管部门(食药监部门)进行认定是否超标。第二,如果是外来食品,还涉及是否检疫合格的问题。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第一,对于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商家应该明确告知或明确警示;第二,商家将福寿螺谎称田螺、脆螺,这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这方面的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如果消费者要维权,可以向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反映。

  原因探析:

  福寿螺“名声”不好  商家不愿意提福寿螺

  为什么商家不愿意提福寿螺?经过种种网络事件,福寿螺给人留下不干净、有寄生虫的印象,餐饮商家避之不及。

  2017年,受到福寿螺事件牵连的成都网红餐馆豪虾传,在网上质疑声后,一度将菜品下架,表示要“等食药监部门调查结果出来,确定福寿螺不被禁止销售后,再看是否恢复菜单。”

  成都网红餐饮店三哥田螺,2017年、2018年断断续续就有网友质疑,其销售的大田螺像是福寿螺。今年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三哥田螺,菜品“香辣大田螺”依然存在在菜单上,但店员告知,该菜品已经永久下架,不再销售。

  在多个外卖网站上,搜索福寿螺没有结果,但田螺可以搜出数十家餐馆。

  事实上,作为入侵物种的福寿螺,远比田螺常见。四川、云南、河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等省份都出现过福寿螺。

  福寿螺产卵量巨大。博物杂志在科普文中提到:“在广州,1只雌螺1年可繁殖幼螺325000只。”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实习生 沈思言 摄影记者 刘海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