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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2)

2019-09-19 13:25栏目:房产

2018年8月2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新民分局會同新民市公安局遼保大隊、羅家房公安派出所共同對新民市羅家房鎮羅家房村管永立等人經營的塑料碎片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利用滲井排放有毒物質(油/水混合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新民分局依法將此案移交新民市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可以認定“嚴重污染環境”,該加工點排放4.02噸有毒物質,因此該加工點已涉嫌污染環境罪。

第二類:噪聲污染違法典型案件

(一)夜間施工噪聲擾民案

案例七:

2019年7月14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沈撫分局對沈陽市渾南區沈棋路保利十二橡樹園區進行檢查,發現沈陽市鑫中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施工現場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超時施工,且夜間施工時間較長,擾民情節較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沈撫分局責令立即停止夜間施工,罰款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以罰款。”《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產生噪聲污染,從事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八:

2019年7月22日22時10分,沈陽市生態環境局皇姑分局對沈陽潤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位於皇姑區梅江西街以西萬山路以北的美的城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該單位存在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內,使用水泥罐車和振搗棒等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構成了擅自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皇姑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夜間施工,罰款1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注:內容同上)

(二)固定噪聲源超標排放案

案例九:

2019年7月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沈陽市和平區華興達九香串串香火鍋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單位風機產生噪聲超標,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准。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罰款0.15萬元。

依據《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准”。該單位的行為已違反此項規定。根據《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案例十:

2019年8月1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對沈陽市和平區秘密音樂串吧進行檢查,現場監測發現該單位風機產生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准。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0.3萬元。

依據《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注:內容同上)

記者 唐心萌

(責編:孝媛、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