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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2019-09-19 13:25栏目:房产

原標題: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記者9月15日獲悉,日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了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涉水企業超標排放、私設暗管偷排污水、利用滲井排放有毒物質等四種水體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和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固定噪聲源超標排放等兩種噪聲污染違法行為。

7月份以來,針對群眾關注的水體污染、噪聲污染等問題,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集中開展了一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截至8月底,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216件,查封案件34起,移送公安案件8起。市生態環境局對10起典型違法案例進行公開通報,希望全市各單位以此為鑒,引以為戒,自覺守法,切實維護沈陽生態環境質量。

第一類:水污染違法典型案件

(一)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案

案例一:

2019年7月8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康平分局對康平縣城南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單位正在運行。該單位每日進水量6000噸,出口水量5800噸。根據《監測報告》(沈環臨字[2019]污水廠WSC第008-02號)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的污水中總磷排放濃度為3.92毫克/升,超標2.92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康平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二:

2019年7月1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渾南分局環境監測站對沈陽渾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桃仙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進行了採樣監測。《檢測報告》(沈渾環檢字2019第(014)號)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排放濃度為7.59毫克/升,超標0.52倍﹔懸浮物排放濃度為22毫克/升,超標1.2倍﹔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60毫克/升,超標0.2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渾南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注:內容同上)

案例三:

2019年7月23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對沈陽環科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南小河朱爾屯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單位正在運行。根據《監測報告》(沈環臨字[2019]污水廠WSC第009-04號)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的污水中總磷排放濃度為0.787毫克/升,超標0.57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注:內容同上)

(二)涉水企業超標排放案

案例四:

2019年7月7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沈陽市曙光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污水總排放口排放的污水進行了採樣監測。《環境檢測報告》(WY19RF-86)數據顯示該單位污水總排放口排放的污水中鋅的排放濃度為1.77毫克/升,超標0.18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罰款1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注:內容同上)

(三)私設暗管偷排污水案

案例五:

2019年7月27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法庫分局對法庫縣鳳興牧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通過私設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水。根據《檢測報告》(法環監技服字(J)2019第0704號)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2180毫克/升,超標42.6倍。沈陽市環境保護局法庫分局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該單位違法事實清楚,但尚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利用滲井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