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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介行贿地税人员“避税”双方均获刑(2)

2019-06-04 00:40栏目:房产

案发后,根据地税局提供的工作流程说明显示,海淀地税二所对二手房交易纳税的审核,分为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而李某与杨某就分别担任初核与复核两项职务。

负责初审工作的李某一般是收取并审核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初核缴纳税款的项目和数额。负责复核工作的杨某则需要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缴税数额是否准确,并出具税票。

2013年,两人开始与王某里应外合进行二手房交易逃税,每次行动前,王某先咨询李某,李某同意后,会与王某约定一个固定的、李某和杨某一起搭班办理业务的时间。

“主要的操作方式是王某向我提交伪造的房产证或契税发票复印件,将不满五年的房屋改成满五年的房屋,从而免缴个税和营业税,或者是伪造契税发票,提高原值,从而少缴个税和营业税。在办理逃税时,我负责初审,杨某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李某归案后交代了其中的运作方式。

2017年,李某与杨某先后被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和杨某在22套房屋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利用杨某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受理、审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不缴、少缴上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收受包括王某在内的中介人员给予的好处费440余万。

李某交易缴税过程中,明知相关缴税材料虚假,仍徇私舞弊审核通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11476273.28元,杨某在此中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13651671.95元,两人均已经构成受贿罪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此外,杨某对个人及家庭账户中13055381.39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以受贿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以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杨某此后提出上诉。2018年3月,北京市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