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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2019-05-13 15:15栏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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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任性”收费怎么办?业主委员会不作为怎么办?小区公共用地被划上停车位谁来管?……《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大连市首次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立法。《条例》立足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共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加强监管建“信用管理制度”物业出现19种情形将留“信用污点”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为了更好地为业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条件,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条例》第八条规定,“推进智慧物业建设。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方便业主参与公共事物、开展协商活动。”《条例》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

  对于物业企业服务的监管管理,《条例》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条例》中,将信息公示情况、处理报修、投诉情况等九项内容纳入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中。同时规定,物业企业如果出现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干扰和阻挠业主自治,泄露、出卖业主个人信息,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十九种情形,将在信用档案中留下“污点”。

  开发商“私聘”物业将受严惩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如果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撞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市)县物业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投诉受理制度”拒绝推诿扯皮这十大部门将在小区内公布投诉受理“黄页”

  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单是物业主管部门一家的事,还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多个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为此,《条例》突出并强化了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尤其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定位,为其合法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切实解决执法不进小区、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检查;

  (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许可及核实;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毁坏绿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发布广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六)公安机关负责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查处;

  (八)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条例》强调,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部门和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电话。收到投诉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提醒

  业主违法拒交物业费将受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