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辽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点名沈阳大连两地

2019-03-28 02:43栏目:房产
TAG:

      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囤积房源等行为均在整治范围内。另外据文件抬头显示,文件发送至各市住建委,以及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委,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严厉打击炒房、囤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正当利益以及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营造公平竞争、平稳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未在销售现场明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

10.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11.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有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的。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重点:

1.未提供实名服务,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未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4.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1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涉黑涉恶行为;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有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的。

(三)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

1.存在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屋建筑质量低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的“烂尾”楼盘。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5月16日-6月6日)

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要逐项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并按要求填报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1、3)。自查结束后,企业要向所在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自查结果,由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后,报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7日-7月31日)

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检查项目台账,检查范围包括:

1.2017年以来省长信箱、厅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民心网投诉、省住建厅转信访举报件以及各市掌握的其他信访投诉线索中涉及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和中介机构(门店);

2.存在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房地产项目以及“烂尾”楼盘等;

3.各市商品房、二手房近三个月交易量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中介机构;

4.各市商品房近三个月成交均价排名前10和成交价同比涨幅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