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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子买二手房遭反悔 起诉至法院获赔10万

2019-03-15 05:35栏目:房产

  房屋买卖要诚信 事后反悔需担责

  常报全媒体讯 今年上半年,市民吴先生通过中介买了套二手房,合同签了,定金也付了。哪知,房东竟突然反悔,说“房子不卖了”。双方协商无果后,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日前,经过法院调解,吴先生获赔10万余元。

  今年上半年,吴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陈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陈先生夫妇将名下一套房屋以近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先生。合同签订时,吴先生就付了定金和房屋中介费、评估费、备案费等共3万多元。

  为免夜长梦多,吴先生打算提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没想到,陈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在吴先生和中介公司的多次催促下,陈先生索性说“房子不卖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判令陈先生返还自己已支付的钱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庭审中,陈先生夫妇表示,是吴先生违约在先。他们称,合同中约定了半年后过户,就是想要吴先生先把钱付清,让他们把房贷还掉,但吴先生称没有足够的资金付款,导致他们承担了半年的房贷及利息。对于这一说法,吴先生不认同,坚持称陈先生夫妇违反了合同约定。

  与此同时,陈妻又表示,合同是由丈夫独自签的,她不同意出售房子,合同上也没有她的亲笔签名。但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在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现场打电话确认过,陈妻明确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可以卖房子。陈先生当时也在场。

  作为第三人的中介公司表示,所有签约手续都是规范进行的,且有相应的录音录像。吴先生已经支付的费用都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退款。

  面对明确的违约责任,陈先生夫妇最终接受了调解。

  后经法院调解,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陈先生夫妇赔偿吴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0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均应保持理性,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考虑清楚;签订合同之后应当诚实守信,任何一方反悔,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吴同品 陈德严 王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