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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进社区:房产公证咨询最热门

2019-03-08 08:55栏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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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十三周年,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增强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昨日,大连市公证处举办了大型普法宣传活动。记者在现场看到,关于继承中的房产公证相关内容是市民最关心的热点话题。

大连市公证处以西岗区北京街社区广场为主要宣传点,现场为群众发放多种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公证法宣传材料,并为市民们义务讲解公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记者在现场看到,不少市民都针对自己关心的公证问题进行了咨询。“我公公去世了,婆婆想立遗嘱,免得儿女将来为遗留的房产争执,怎么办理?”“我父亲有一处独立的房产,现在父亲去世了,家中一共有两个姐姐,二姐是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办理继承公证?”“丈夫去世了,我能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吗?”针对市民们咨询的问题,公证人员进行了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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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典型案例

1.市民刘女士咨询,她和丈夫是原配夫妻,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2018年5月病故,生前无遗嘱。公公1997年病故,婆婆健在。自己和丈夫有一个独生子,已成年。她想把房产更名到自己名下,不知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情况需要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所以,需要刘女士和她婆婆、孩子到公证处申办房产继承公证,如果他俩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则该房产由刘女士继承,更名到刘女士名下。

2.市民陈先生提到,他爷爷于1997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决定其死亡后,他的房产由大儿子继承。2008年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改为房产由二儿子继承。2018年,爷爷病故。请问应按哪份遗嘱执行?

工作人员回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所以,上述情况应按公证遗嘱执行,需要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3.沈先生兄弟姐妹共四人,其中大哥2016年先于父母去世,有一独生子。去年年底,沈先生的父母去世,想问问大哥的独生子是否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如何?

公证员回答,该独生子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该独生子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份额一般为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