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证券报头版聚焦新证券法:掀资本市场改革新篇章(5)
2013年、2014年证券法又进行了两次“小修”。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证券法修正案,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证券法修正案,修改个别条款,如将“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这两次修订都是为适应和助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其中,2014年8月份的“小修”是在“大修”进程尚不能进入“完成时”的必要之举。
最近这次“大修”是从2015年4月份开始的。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一审稿主要是着力满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同时在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对现行证券法进行了完善。2017年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相关问题在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同时,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进展情况,二次审议稿强调: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要求,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时隔两年后,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意通过了新版证券法,这次历时4年半的“大修”终于修成正果。
一部好的证券法,就是资本市场的“蓝天法”,要让违法失信者无处躲藏,一经发现必受惩戒处罚。一部管用的证券法,应该是植根本土实际的“施工图”,要让市场主体知晓自己的权益边界和维权途径,也要明确监管者的职责和边界。一部助力改革的证券法,还应该是“顶层设计”和“摸石头过河”的“助推器”,要为提升市场主体素质、营造共建资本市场良好氛围提供法律力量。我们希望,这部“升级版”的证券法可以发挥这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