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西水股份88亿融资信披迟到40天 董事长郭予丰吃警示函(2)

2019-06-17 15:26栏目:财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郭予丰、苏宏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分别于2019年3月5日-12日与华夏保险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回购协议融资87.88亿元。上述融资金额占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05%,但你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进行了披露,未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天安财险与华夏保险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回购协议等证据证明。

  上述股权收益权转让金额巨大,可能对上市公司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在签订协议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西水股份董事长、总经理郭予丰,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苏宏伟,应当对未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