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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期货未按时限报送年报 董事长李欣等3人吃警示函

2019-05-28 14:10栏目:财经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6号、37号、38号)显示,长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期货”)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向广东证监局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长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长城期货董事长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长城期货董事张铁伟、徐凯英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6号

  关于对长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限向我局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加强对年报等报告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7号

关于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欣:

  经查,长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期货或公司)涉及2018年年报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晚于法规规定的年报报送时间,相关董事会会议未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长城期货《公司章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职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8号

关于对张铁伟、徐凯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铁伟、徐凯英:

  经查,你们作为长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期货)董事,均未对长城期货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也未发表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意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9年6月5日14: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临江大道3号13楼广东证监局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