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将对机动车超标排放协同监管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京津冀将对机动车超标排放协同监管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5月1日起实施。
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这项议题初步安排在9月召开的常委会上进行审议。
移动源排放实施
全链条闭环管理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从主要内容上看,细化、补充了污染排放的具体管控措施;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检验、油品供应等各环节的综合治理和全方位管控;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综合运用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加强刚性约束等。
国家大气法和本市大气条例均设立专门章节规范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本次立法采取制定专门性法规的方式,对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对移动源排放全过程的管控和治理。对于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已有规定并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再作重复规定;细化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区域联防联控等;增加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没有涉及,但本市又迫切需要的内容,如超标维修复检、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等管理措施。
《条例》实施移动源排放全链条闭环管理。在源头加强预防和控制,《条例》规定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加大新能源车辆的推广,运用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重型车辆监管,明确远程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监管要求,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对基本信息等进行编码登记。
在使用环节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设定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复检制度,对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设定了3000元至5000元较为严厉的处罚;通过追究重点行业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以及采取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移动源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
在年检环节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将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擅自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京津冀将联合
开展执法检查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设专章规定开展区域联合防治、区域会商、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新车抽检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等措施。
在立法过程中,三地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常委会领导层、法制工作机构、立法项目小组三级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分头起草、沟通协调、联合攻关的日常工作模式。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三地人大常委会领导共同召开立法工作协同座谈会2次,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席会议5次。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三地提请各自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例,在法规名称、立法思路、章节设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区域协同、实施日期上基本协调一致。同时,为了尊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三地也保持了各自特色的内容。河北省的法规已经出台,天津市的《条例》将进行表决。三地已经商定,条例的实施日期均为今年5月1日。
为了确保条例落地实施,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和执法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情况等。这项议题初步安排在今年9月召开的常委会上进行审议。
污染最大来源
为机动车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于建华表示,北京持续多年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燃煤使用量已经从每年2300万吨下降至现在的不足300万吨,二氧化硫已经持续多年达到国家标准。燃煤污染压减后,机动车排放污染所占的比例相对凸显,尽管排放总量下降,但所占比例也已经成为本市大气污染的最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