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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央深改委定调 两项金融改革新政或近期(2)

2019-09-11 22:37栏目:新闻

  2018年6月初,央行党委举行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对当前网络安全形势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问题作了报告。此次会议指出,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金融业务高度依赖金融网络和信息系统。央行建设和运行着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充分利用和不断提升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安全事件的底线。

  上述会议还明确,下一步要统筹监管好金融业重要基础设施,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基于技术变革和创新,积极适应互联网时代对金融网络安全的新需求,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规划,稳步推进核心领域自主可控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提高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有效性。

  央行去年底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也指出,鉴于中央银行在风险事件中通常需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国际社会在危机后重申,中央银行应强化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管理,强调集中清算安排可更加有效地管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

  专家支招如何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

  实际上,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也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适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

  还有哪些金融基础设施需要由央行统筹监管?目前央行尚未给出明确答案。北京一业内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目前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已形成共识,由央行实施统一监管,但在债券登记托管方面,由于过去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是归不同部门负责监管,负责两个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等基础设施的有关机构也归口不同的监管部门,随着债市统一监管的深化,下一步涉及登记托管等债市基础设施也有望纳入央行的统筹监管中。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小川曾撰文指出,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需要重点突出以下四点监管方法:

  一是明确准入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准入管理制度还应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明确规范金融管理部门的业务审批权责。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则须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二是实施分类监管。目前对重要支付系统的管理已形成共识,由央行实施统一监管,但对于其他几类基础设施,则还须进一步厘清异同,根据类别确定具体监管内容。在竞争政策上,对于可以市场化或者已经有一定市场化基础的基础设施服务,可以鼓励适度竞争。如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中央对手等,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增设若干家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格局,强化市场对基础设施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尚未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基础设施,如交易数据库等,建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充分调研后再形成统一规范;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则建议由政府部门实施专营。

  三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一行两会”联合国家标准委合作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机制中信息采集的范围、形式、频率、更新、纠错和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是其他创新监管方法。科技的发展也为监管创新提供了技术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焦瑾璞也指出,下一步要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明晰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规则,统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将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建立对金融市场设施统一的管理规则和指引,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注册、登记、认证等准入制度,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监管作用等。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细则将出台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将是去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配套细则,后者被看作是解决长期存在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模糊不清的顶层制度性改革。《意见》提出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首次明确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