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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稳健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3)

2019-09-08 14:43栏目:新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重要形式。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制度有利于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这一制度有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坚持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从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党际民主、群众民主即人民民主。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党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历史经验,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始终坚持从党的生命的高度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党际民主是我国民主体系中独具特色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对作为参政党的亲密友好的各民主党派,坚持采取团结合作的方式,既实施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又保证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不包办、代替其内部事务,创造了团结稳定、活跃奋进的良好局面和民主氛围。

  人民民主是根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普遍、最广泛、最一般的内容,也是发展党内民主和党际民主的最终归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规定党和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对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将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和人民民主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民主制度的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展现。

  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经过不断探索,我们党形成了选举、协商、自治等多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努力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选举民主,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表达人民意愿、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即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使多数人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有利于使少数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兼顾,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自治民主,即由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这种自治既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又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基层群众自治。自治民主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具体和最生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