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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稳健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2)

2019-09-08 14:43栏目:新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毛泽东曾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邓小平还强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正是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与此同时,我们正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才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保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和优势。

  一方面,党和国家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持有何种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实现最真实的民主;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形成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从而实现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既扩大了党内民主,又维护了中央权威,维护了全党的团结统一。

  民主集中制的这种制度安排,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与官僚专制主义根本不同,又反对把民主和法治相割裂,与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划清原则界线,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坚持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政体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四大基本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包含着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我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