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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名誉案胜诉,获赔5万元(2)

2019-03-30 01:46栏目:新闻

鉴于被告杨女士侵害了原告张艺兴的名誉权,张艺兴有权要求杨女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鉴于杨女士在庭前已经进行了赔礼道歉,且张艺兴当庭撤回该项诉请内容,法院不持异议,不再另行处理。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杨女士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为4万元,不再全部支持张艺兴的诉讼请求。关于直接经济损失一项,张艺兴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及相应金额,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合理费用一项,张艺兴为维权而支出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为1万元,上述两项赔偿合计5万元。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同时,张艺兴当庭撤回关于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请内容,法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处理。

当庭宣判后,张艺兴代理律师经与张艺兴本人沟通,表示服从案件裁判结果,并表示鉴于杨女士在庭前已经发布了诚恳的致歉微博,考虑到法院查证的其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不再要求杨女士执行该判决给付内容,希望杨女士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杜绝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再次发生。被告杨女士一方对此表示诚挚感谢,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学法、守法,做遵纪守规的良好网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