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促进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更好地融合发展(2)
一是鼓励开发多样的健康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相关领域快速发展,新需求不断涌现,新修订办法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新修订办法首次明确健康保险类别包含医疗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应提供创新产品,与医疗进步相融合,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纳入保障。
二是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新修订办法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明确长期医疗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应对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费用上涨,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支持了健康保险产品结构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三是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保险合同条款和服务合同的形式提供健康服务。新修订办法将健康保险产品包含健康管理服务成本比例上限提升至净保险费的20%,进一步促进健康管理和保险产品的融合创新。
四是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对外合作,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的第三方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纠纷问题。
五是支持信息数据互联共享。要求保险公司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规范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三、新修订办法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鼓励发展健康管理,促进保险需求的释放和保险保障转化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一个重大的利好讯号,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将保险保障与健康服务结合,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促进将广大客户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切实的保险保障,推动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的融合,促进管理式医疗实践
一方面,保险公司将推进健康保障服务创新,为保险客户提供多种类型包括普适和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将会在保险产品条款中附加健康管理服务,打造差异化产品特色。如条款中加入普遍适用的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健康咨询等服务,提升产品整体服务基准,促进服务普及;在重疾产品条款中加入疾病筛查、慢病管理、专家预约等服务;在中端医疗产品条款中加入导医导诊、第二诊疗意见安排、就医陪同等服务;在高端医疗产品条款中加入健康体检、会诊安排、新药特药服务、海外医疗安排等服务。保险公司将设计针对老中青以及个人、团体、社保等不同人群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与客户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伴随健康保险销售或者通过增值服务方式提供。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以提升参保人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损失,降低不合理的理赔支出为目标,开展管理式医疗的探索实践。保险公司利用医疗服务资源,发挥支付方作用,打造健康医疗管理服务闭环,减少疾病发生,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能够更高效、更公平、更精准地配置健康医疗资源,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三)促进保险公司建设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参与健康产业链合作,打造健康服务生态
保险公司将会通过整合健康服务资源,搭建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围绕健康评估、健康干预进而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需求,不断丰富健康管理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保险公司将会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引进专业人才,完善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将加快健康产业链“医、养、药、护”机构的广泛合作,通过服务采购、联合研发、客户共享、数据互通等方式共建健康服务生态,打造多元化服务供应链,进而带动整个大健康产业发展。保险机构的健康管理在健康服务生态圈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有助于健康保险客户获得优质、便捷、精准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