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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疫苗管理法:用最严制度维护人民身体

2019-07-02 09:00栏目:健康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

  此时,距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的发生还不到一年。从决定专门立法到草案形成再到表决通过,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为何要进行专门立法?如何确保立法质量?怎样堵塞制度漏洞?怎样加大惩罚力度?

  疫苗管理法自制定之日起,就备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针对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是用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突显了我们查漏补缺、打造良好疫苗市场管理秩序的决心,对于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为何进行专门立法

  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2018年7月6日至8日,药品监管部门对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随即责令企业停产。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的行为,让整个社会都为之愤怒和震惊。当年10月16日,监管部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罚没款91亿元等多项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事件,也成为疫苗管理法制定的导火索。

  事实上,我国在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对疫苗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长春长生事件的发生,却让疫苗管理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显现出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指出,近年以来,在疫苗领域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开会研究,其中有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的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行动起来,我们整理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提出了专门立法的想法。专门立法首先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疫苗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袁杰说。

  对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还在于疫苗的极端重要性。袁杰指出,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疫苗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着我们国家和民族未来的生命质量,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中以预防为主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袁杰说,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关于疫苗的法治建设就显得更为重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因为疫苗在管理上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也比较高,所以专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而且,从法律规范上看,把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集合、整合成一部法律,有利于发挥制度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有关主体操作。

  “以前说这个要到药品管理法中去找,那个要到传染病防治法中去找,有的要到行政法规中去找。整合到一部法律中,有利于疫苗活动的各参与方严格执行疫苗法律,遵守疫苗管理的相关规定。”袁杰说。

  如何确保立法质量

  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

  案件发生不到半年时间,疫苗管理法草案就迅速形成,并于2018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半年时间,进行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推出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怎样保证立法质量?怎样使其更有可操作性、更接地气?

  “总结起来,应该说是最广泛、最大范围地征求意见。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即向全国各省级书面征求意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审以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袁杰说。

  袁杰介绍说,疫苗涉及的主体有很多,疫苗管理法有两个要点:保证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证接种工作更加规范。

  “涉及到这两项活动的主体是很多的,所以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各有关疫苗活动的主体,包括向各省发征求意见函,还有市场主体、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包括研究机构、接种单位、疾病控制机构,当然药监部门、卫健部门是我们最主要的联系单位,所以是最广泛地征求意见。”袁杰说。

  充分调查研究,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袁杰介绍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奔赴6个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了13次会议,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专家、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疾控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经过深入地调查研究,不断反复地沟通,召开专家论证会,与有关的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凝聚共识,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高效地完成工作。

  怎样堵塞制度漏洞

  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