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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资产负债率增近13个百分点 今年仅过会1单IPO(2)

2019-08-22 10:13栏目:华商晨报

  半年报显示,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信用减值损失2152.35万元。华西证券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是由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由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对违约债券计提的减值准备。

  

华西证券资产负债率增近13个百分点 今年仅过会1单IPO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华西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4.66亿元,上年末为4.62亿元。

  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6.60亿元,上年同期为5.46亿元。

  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华西证券不存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9年6月末,华西证券涉及其他诉讼4起。

  第一起为华西证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房产纠纷案。1989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1994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2009年,杨淑玉向成都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并在诉讼中要求追加华西有限、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18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判决。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2019年6月30日账面净值为1495.55万元。

  针对公司前述的房屋争议纠纷,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若该诉讼因法院判决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将由老窖集团承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起为华西证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案公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签订《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D6地块二期工程联合建设协议》及《联合建设补充协议》,并于2011年6月签订《联合建设补充协议(二)》,约定公司投入D6地块土地使用权,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投入首期启动建设资金8536万元和追加投资1191.5万元,双方各占项目权益比例50%的模式对D6地块开展联合建设。后因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依约筹措超过前述资金的建设资金,且迟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勒令停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9月通过公证邮递向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经公证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曾先后提起四次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相关联建协议或者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最终均以原告撤诉或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结案。

  2018年5月7日,大成置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次提起诉讼,诉求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1.53亿元。2018年5月27日成都市中院受理本案,案号(2018)川01民初1864号,并于2018年7月11日、7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9月30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2018〕川01民初1864号),判决:①判决生效15日内,退还大成置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②驳回大成置业赔偿约1.53亿元损失的诉讼请求;③案件受理费63.84万元,由大成置业负担。大成置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2月3日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二审于2019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四川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2019〕川民终31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根据判决结果,正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退还大成置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