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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 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2019-08-28 16:55栏目:房产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智能远传等进行更新改造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域内原有的地下水井或者其他自建水源,符合条件的,应当适时改造成为应急备用水源,并与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没有应急备用水源的地区,应当采取建设地下水井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等应急供水措施。

  新建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成居民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可以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智能远传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除应急备用水源以外的其他自备水源。

  每季度发布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监测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由城市供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供水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和要求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日报送水质检测资料;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检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至少每季度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一次监测信息。

  施工等需暂停供水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对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区域,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批准可采取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因施工不当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赔付水费。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

  维修不及时致水表数增加 由供水单位负担水费

  《条例》规定, 禁止擅自在供水管道上取水;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禁止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据增加或者无法计算水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换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预付费充值类计量器具进行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的方式赔偿损失。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六小时不多于十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二倍计算。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