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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首购房补贴 用途须为公建自住

2019-07-31 10:23栏目:房产

  7月29日,沈阳市印发《关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对此前发布的首次购房补贴政策的部分细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提出,申领首次购房补贴者,房屋用途必须为公建(自住);同时,不仅要名下无房、无买卖房记录,也不能继承过房产。

  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共有五项补充修改的内容,首先明确了房屋用途为公建(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仅记载为公建的不予补贴。以沈阳市不动产中心核查结果为准。

  对签订网签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在区、县(市)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备案的申请人,待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交材料进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近期在沈阳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单位或工作单位公章;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关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认定,《通知》补充修改为,申请人提交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之前曾经购买(包含赠予、继承房产)或售出过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包括商品非住房、存量非住房、赠予、继承等房产),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不予补贴。

  关于申请购房补贴的期限,《通知》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于毕业五年内下发的,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一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毕业五年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者,需提供网签合同。


(责任编辑: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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