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涉保障性住房纠纷多样 骗购、违规交易等违约情形高发(3)

2019-04-24 10:14栏目:房产

  高萍在新闻通报会上指出,为实现精准保障的目标,保障性住房均规定有一定的申请条件。申请人为获得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伪造假手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应受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保障性住房分配的不公平。申请人也面临合同被认定无效进而腾退返还房屋的风险。而违规提前出售房屋的,无论是出卖方还是买受方都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在赵某违规提前出售经济适用房一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买受方闻某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特性之一即体现为五年的限制交易期,买受人应遵守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得出售的规定。在此期间内,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过户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安居限制交易的政策宗旨,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居住利益,因而被认定无效。第三人需要承担买卖合同因无效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高萍强调说。 

  把保障性住房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人 

  保障性住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针对保障性住房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该如何应对,为把保障性住房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人,还需要作出哪些努力?有网友指出,在一些保障性住房小区,不时可以看到一些开着高档小车进出小区的住户,这种现象何时才能彻底终结? 

  北京一中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提醒承租人、买受人和产权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诚信守约,以实现保障性住房保障安居的社会效果。对于广大受保障群众,北京一中院提示,要依约使用房屋,违规转租被严格禁止;及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将解除合同;自觉申报变化,资格不符主动腾退;提供真实资料,手续造假合同无效;遵守限制规则,提前交易将被认定无效。 

  在提示受保障群众诚实守信、依法依规依约处分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北京一中院也提示产权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示相应违规违约行为的后果;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受保障群众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逐条核对是否符合相应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避免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签订合同、受领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受保障群众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签约前后的全程动态管理,签约前进行信息备案,签约后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签约人的日常管理,资格不符及时收房;同时,也要注意及时收缴租金,法定期间行使诉权。 

  北京一中院也表示,法院将不断提高对涉保障性住房案件的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该类案件中的司法需求。 

  “部分保障性住房,特别是老城区的直管性公房具有历史性、政策性和复杂性特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虽然要注重统一的审判流程和统一的裁判尺度,但在个别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这三个特点时应该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党支部书记马亚南建议。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法制科科长杨华则表示,法院在审理涉保障性住房纠纷时,应该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并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类,明确究竟是制度原因还是因为执法不严导致的。“同时,应该注重有关部门对司法建议的反馈,让司法建议真正发挥作用。”杨华强调。 

  而针对涉保障性住房法律政策性强这一特性,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马慧娟表示,律师在处理涉保障性住房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法院和有关部门能将有关涉保障性住房的典型案例和政策进行及时有效地公开,畅通沟通渠道,以便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增加对当事人的说理能力,彻底化解矛盾纠纷。马慧娟还表示,希望法院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深入宣传力度,让涉保障性住房违规处置的法律后果和有关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善用,邹劲松表示,住房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长效机制,实行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违规家庭基本信息,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加大部门联合惩戒力度,整顿违规代理信息,会同银行征信中心将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信息纳入失信名单管理;同时,大力推进“技防”手段应用,明确新纳入北京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并与门禁相关联,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