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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查征信,房子没买成赔了40万

2019-04-16 03:19栏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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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山东省济南市民张利通过中介看上了位于济南市中区的一套房屋,房主是刘森和王红夫妇俩,房屋总价款为217万元。张利觉得房子位置好价格也合适,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这房子住了8个月,张利反悔了,最终房子没买成,自己还赔了40多万。

张利是个80后,大学毕业后在济南就业,10年打拼自己手头有了积蓄,想着如果能在济南有个自己的家该有多好。由于自己的工作单位在市中区,就想就近买一套大一点的住房,把父母一起接来同住。房子找了小半年,终于在中介的介绍下,找到了一处合适的住房。

刘森和王红夫妇俩的儿子在国外定居,夫妻俩商量着把国内的房子卖掉搬到国外与儿子同住,还能帮忙照看下孙子和孙女。于是刘森和王红将房屋信息委托给了中介,没过多久,他们就收到消息。“我们定的价格并不高,而且也着急出手,所以一接到消息我和老伴都很高兴,想着早一点能和孩子团聚。”刘森说。

双方见面后,很快达成了合同约定。合同上标明,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利支付定金2万元,而刘森和王红把房产证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给中介保管,用于办理后续手续。此外,双方同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张利当日拍着胸脯保证,自己绝无不良信用记录,刘森和王红也保证积极配合准备贷款所需材料。但如果张利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违约。

双方约定,张利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人民币67万元整(含定金)作为首付款,剩余尾款150万元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直接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存续期间,张利反悔不购买房产或因其原因导致违约,则刘森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张利应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刘森一方支付违约金。

刘森和王红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利,张利心满意足地住了进去。由于房屋中设施齐全,张利入住后并没有过多装修,只添加了几件小家电。住进去后,张利着手开始办理银行贷款事宜,但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贷款办了好几个月,却迟迟没有音讯。

刘森夫妇俩本以为房子的事情就此落定,正满心欢喜地准备办理签证出国与家人团聚。

然而,8个月后,张利却搬了出来,并把房屋钥匙归还了刘森。这期间发生的事情,可以说是双方始料未及。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张利的确向刘森和王红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支付首付款27.5万元,剩余房款始终未支付。刘森和王红多次催促张利付剩余房款,张利在无法付款的情况下,提出已无力购买这一套房屋。中介机构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房屋买卖事宜,张利再次表示,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因此无力购买此房。在得知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张利四处筹钱,可最终只借到五六万。之后中介机构再次通知双方到中介机构场所就解除合同违约等事宜协商,但张利没有到场,协商未果。

无奈,刘森和王红只能起诉到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他们表示,涉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张利未能如约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30天,应由张利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34000元(2170000元×2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利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及中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综合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按《房产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且逾期超过30天,按照合同约定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中介公司对解除合同事宜无异议且表示同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该《房产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张利向原告刘森、王红支付违约金434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想贷款个人征信不可疏忽

负责审理该案的市中区人民法院郁文莉法官在谈及这个案例时说,这样的案例在法庭上时常出现,而大都是当事人忽视了个人征信,没有提前查询,盲目自信,导致后续的麻烦。

“在这起纠纷中,张利忽视了个人征信,再加上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结果造成了连环违约。白忙活一场,房子没买成,自己还搭上了40多万元。”在现实生活当中,因忽视个人征信导致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国家逐步完善了个人征信体系。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今后,个人的金融活动乃至其他公共行为都应当注意,特别是一些逾期还款行为都将成为信用不佳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