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趋势分析与处罚程序应对(2)
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将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报告、相关证据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理。审理工作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该期限可经过一定程序加以延长,审理期间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日,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须制作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作出后,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将以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的范围全面涵盖程序与实体问题,最后由委员会委员进行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处罚决定,进而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的审议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从拟被处罚的银行的角度,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将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于该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查,对银行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应交监督检查部门或自行调查核实。
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拟被处罚的银行可申请进行听证,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于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其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达到该“重大”标准的,依然可申请听证,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听证的程序与一般诉讼庭审程序较为类似,主要包括双方发表意见、举证质证、辩论并陈述最后意见等,这些内容均被完整地记录在听证报告中。如果听证工作组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
对于拟被处罚银行提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合理的,均可通过相应程序,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定性依据、处罚种类及量罚幅度等进行调整。
完成上述程序后(当然,也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监管机构仍认为应当进行处罚的,将作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银行对此应依法履行。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应对与经营活动的规范
对于已经被监管机构立案开展调查的银行,在程序上应积极予以配合,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目前,监管机构已经以不积极配合现场调查、未及时提供检查材料、错报监管数据等理由对银行进行过处罚。配合调查的同时,银行也可以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依法安排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特别是对于有法定、合理理由,或是已经对违法违规情况主动发现、主动处置,采取过自查自纠等措施的,那么可以争取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关于未来的经营活动该如何进行规范,从目前监管精神来看,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将会把更多精力放在处置重大案件、高风险事件上,并特别遏制新增风险。因此,从银行的角度,建议尽快划断旧有风险并加以改正,加强行内合规管理,确保不出现新增风险。当然,也应避免在整改和规范规程中的矫枉过正,国家依然鼓励探索和发展良性的金融创新,这里的创新,并非扰乱市场秩序的形形色色的恶性套利设计,而是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银行业将进一步向着“回归本源”的方向发展,通过监管机构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使银行专注主业、做精专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当然,向这些目标迈进的道路恐怕并不平坦,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银行业监管都将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