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17 07:03栏目:商业时尚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编号:2019-045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0日的2018年年度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包括:1、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未达目标不能解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股份;3、离职员工将回购注销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业绩未达目标不能解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股份、离职员工将回购注销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5月27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350,060股, 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5,920股和因业绩未达目标不能解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股份2,033,136股。

  上述涉及拟回购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尚未完成登记,公司的总股本现仍为404,214,412股;但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参与分配总股数为396,785,296股,等于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404,214,412股扣减将回购注销的2,079,056股及已回购至公司专用账户的股份5,350,060股。

  4。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396,785,296×0.35÷404,214,412≈0.3436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36)+0]÷[1+0]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由公司自行发放。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