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贸易公司拥有融资担保牌照真的吗?发证机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其名称为“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挂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颁证机关。
根据该份声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从未向图片中显示的“青岛瑞康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颁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鉴于有关方面涉嫌从事伪造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责成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李沧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若市场参与者依据上述图片信息与相关机构开展业务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建议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启信宝显示,青岛瑞康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蔡春瑞,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批发汽车及配件、汽车用品(不含危险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二手车经销;汽车租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或有融资担保业务需求的社会公众,如需申请融资担保服务,一定要选择正规融资担保公司。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梦儒对记者表示:伪造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可能涉嫌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一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规定于《刑法》第174条第二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在崔梦儒看来,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系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未经法定程序,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就构成犯罪。对于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此外,崔梦儒认为,如单位或个人伪造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目的是欺骗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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