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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亟须规范(2)

2019-11-14 09:23栏目:汽车

  蛋糕虽然诱人,吃起来却不那么容易。对于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业务其实风险很高。比如,部分低收入、低信用人群,在“一成首付”“零首付”购车的诱惑下,签订合同开走车辆,却不会按时还款,试图免费开几个月新车,对此,融资租赁企业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019年8月,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某某的融资租赁纠纷。2018年8月,卢某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通过上海易鑫租赁了一辆北汽绅宝X352016款1.5L手动豪华版,购车款总额为74800元,零首付,融资总额为8867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期还款租金为2463.06元。

  但是,车辆到手后的一年里,卢某某一直未支付租金,还一直开着这辆车,上海易鑫只好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卢某某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867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

  盘和林认为,融资租赁除了满足一部分前期资金紧张但未来预期良好的人提前拥有新车以外,还会导致一部分无偿债能力的“次级贷”消费者也来买车。选择这种模式的人,很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风险较大的客户,甚至无法通过风险控制的客户,也不排除从开始就打算不交月供而开车的人,此外,汽车本身属于高风险的消费行为,比如重大汽车事故、交通违章等等,因此,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偿债。

  提升信用意识:

  防风险措施须规范

  在业内对融资租赁的未来依然看好的情况下,用户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升。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09年10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仅上海市就有1061篇裁判文书涉及汽车融资租赁。1061个裁判文书中,90%以上是因承租人支付了首期租金及部分租金后,不再继续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双方又无法按合同规定处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对企业来说,诉讼成本相当沉重。

  从法院判决看,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定性、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清晰界定的前提下,法院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在承租人违约的前提下判令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返还租赁车辆,支付租金、滞纳金及赔偿损失。

  盘和林认为,融资租赁要良性发展,首先从平台、汽车企业等卖方入手,必须将这一模式、可能存在风险告诉消费者,其中一些方式必须简单而清晰,不能玩“套路”,把服务费、利息等收费复杂到“学奥数”才能弄懂,这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行业规范。

  而消费者也要有基本的金融风险控制,必须考虑自己是否有偿债能力。

  “总之,卖方市场要信息公开,包括各种模式购车的总成本、汽车融资租赁中消费者的风险等关键信息必须透明,买方消费者的信用等偿债能力要有基本门槛。”盘和林说,规范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值得鼓励和期待,但潜在的负面问题必须予以规范。

(责编:王紫、连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