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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搞明白:出借车辆出事,车主究竟担不担责

2019-08-26 07:33栏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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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邓某与丁某、戴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认为:“车辆所有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因此,车辆所有人应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丁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邓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戴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戴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据此,车主戴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