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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2)

2019-04-07 19:01栏目:汽车

(十二)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安全可控的原则,重点在山西、陕西、贵州、甘肃等资源禀赋条件较好且具有甲醇汽车运行经验的地区,加快M100甲醇汽车的应用。

(十三)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公务、出租、短途客运等领域使用甲醇汽车。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市政车辆、专线物流运输等领域使用甲醇商用车。

(十四)有关地区应积极为甲醇汽车应用创造条件,给予符合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甲醇汽车排放限值要求的甲醇汽车购买、运行等应用优惠政策。甲醇汽车制造企业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六、加强甲醇汽车监管

(十五)依法实施环保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甲醇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等部委《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交运发〔2015〕146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等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环保信息,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并每车附带随车清单;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办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备案(网址:carti.rioh.cn/),并在新车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甲醇汽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处罚未信息公开的生产企业。

(十六)严格执行甲醇汽车排放标准。新生产轻型甲醇汽车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型式检验(包括燃油蒸发和加油排放),在相关排放标准出台前,甲醇、甲醛排放限值暂分别按不大于2.5mg/km控制。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销售、进口的轻型甲醇汽车均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甲醇、甲醛排放应分别达到上述限值要求。

新生产重型甲醇汽车按《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型式检验,在相关排放标准出台前,甲醇、甲醛排放限值暂分别按不大于20mg/kW·h控制。重型甲醇汽车与其他重型汽车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在用甲醇汽车相关排放标准出台前,在用点燃式甲醇汽车暂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在用柴油引燃压燃式甲醇发动机汽车可暂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进行定期排放检验。

(十七)加强甲醇汽车环保达标监管执法。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机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甲醇汽车行为,加大生产一致性抽查检测频次,对排放超标的严格依法处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在用甲醇汽车进行定期和随机抽检力度,重点抽测甲醇和甲醛排放情况,并对使用不超过160000km(或12年,先到为准)的甲醇汽车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定期报告相关检测结果。甲醇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标准要求,批量生产前制定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用符合性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指导甲醇汽车应用。地方有关部门建立甲醇汽车应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

(十九)有关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细化支持政策,明确监管措施。

(二十)对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甲醇车辆,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燃料种类签注为甲醇,发放普通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国家标准对甲醇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甲醇车辆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依法完成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研究把甲醇汽车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管理,支持甲醇汽车发展。

(二十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地区对甲醇燃料生产、运输及加注,甲醇汽车生产及运行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严禁在普通汽油中掺加甲醇销售,保障甲醇汽车应用安全稳定、健康环保。严禁甲醇汽车改装为其他燃料汽车,严禁其他燃料汽车改装为甲醇汽车。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政府管理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