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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遭遇商标烦心事(2)

2019-03-17 19:24栏目:汽车

针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哈弗润滑油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润滑油商品上分别注册了“哈弗·原动力”及“HAFERD及图”商标,而且上述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等商品与润滑油商品的关联密切,哈弗润滑油公司将其在先使用的两件商标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粉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越野车等商品的关联程度较弱,哈弗润滑油公司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诉争商标尚不能表明其具有复制、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此外,哈弗润滑油公司及哈弗能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哈弗”系非规范使用商标或者字号的行为,应当通过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宜以此直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长城汽车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足够高的知名度,使得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就会产生特定联想,从而误导公众并损害长城汽车的利益。据此,法院终审驳回长城汽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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