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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公告 落实汽车三包责任

2019-03-15 17:01栏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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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25条第2款);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第6条第1款);三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

三、调整本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第6条第1款、第9条、第46条),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6条第2、3款、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1款、第35条);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第6条第2款),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6条第3款)。si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