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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需完善专门教育制度(2)

2019-10-13 23:50栏目:新闻

因此,要最大程度的实现专门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预,只有修订法律,明确公正、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入校程序。首先,专门教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送专门学校应由具有相应执法权或者司法权的机关来决定,不宜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其次,为了防止入校决定的随意性,应当设计一套公正的决定程序,在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的基础上,确保相关司法机关具有送专门学校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决定应由由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直接作出,简化送校流程,保障送专门学校决定的强制性。

基于以上理由,建议专门学校入校程序如下设计:

(一)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送专门学校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二)有犯罪行为但因不满十六周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需要送专门学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托各自的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观护帮教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尚在考察阶段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托各自的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四)作出送专门学校决定前,决定机关应当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听取利害关系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送专门学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所在学校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予以配合,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六)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的送专门学校的决定,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