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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部队会否出动?官方最新表态(2)

2019-09-06 07:57栏目:新闻

示威者提出五大诉求,并强调“五大诉求,缺一不可”,几天前24名立法会议员联署发表公开信要求尽快重启政改落实“双普选”,对这些诉求中央政府是什么态度?对其中的撤回修例法案和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中央是否可以接受?特首拒绝这些诉求是否因受到中央的指令?

杨光:

我想说的是,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里,所有的诉求都必须依法提出。

这里必须毫不含糊地指出,两个多月来,一些激进分子打着“五大诉求”的旗号,置全体港人的安宁生活和香港繁荣稳定的大局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犯罪,践踏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挑战“一国两制”底线,严重损害了香港和国家的利益,这不是在表达什么诉求,而是赤裸裸的“政治恐吓”、“政治要挟”。

反对派和一些激进分子提出了五项诉求,他们的终极诉求是实行“双普选”,在这里,为了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我愿意着重地谈谈“双普选”的问题。

首先,我必须先强调一个事实,这就是香港的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归祖国以后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还必须指出另外一个事实,就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这样一个目标,是由中国政府在香港基本法中做出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稳步快速地发展民主政治。

大家都知道,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由此确定了“双普选”的时间表。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有关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框架和核心要素作出了规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8·31”决定。

“8·31”决定得到了香港大多数市民的支持和认同,但是很遗憾,在反对派议员的捆绑否决下,香港特区政府根据“8·31”决定制定的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没有获得2/3多数通过,香港由此失去了在回归第20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宝贵机遇。

可以说,阻挠香港民主发展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是反对派自己。

反对派为什么要逆民意而动,否决这个方案呢?说穿了,就是因为根据“8·31”决定所制定的普选制度不是他们所想要的普选制度。

他们想要什么样的普选制度呢?他们想要的普选制度,就是要超出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能够选出一个可以代表他们立场、可以不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行政长官,从而为他们夺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权铺平道路。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就称之为“真普选”,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就诬之为“假普选”。

今天我要明确地说,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打错了算盘,无论将来什么时候启动政改,香港的普选制度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我还必须明确指出,香港的普选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它必须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

什么是香港的政治地位?我这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

我们来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基本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三句话,每一句都是上述三个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见,其至关重要,它们结合起来,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就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政治地位。

正因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3条规定,这个第43条也是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行政长官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因此顺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条作出规定,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要经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后普选,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提名、普选、任命三大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每一个环节都要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就是香港普选制度的真义。

达到上述要求的普选制度才是真普选,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制度,才能在普选条件下选出一位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港人认同的行政长官,也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

香港的普选只能这么搞,没有别的选择,归根到底还是必须回到“一国两制”方针上去,回到基本法上去,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