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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不慎露真容,刷10萬元禮物男粉絲銷號(2)

2019-08-01 18:57栏目:新闻

  如果僅是美化照片以博取關注度,尚不構成刑事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女主播美化圖片並不能代表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為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很多人都會美化自己,更何況網紅人物。當然,如果有証據証實女主播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那麼將涉嫌詐騙,如經認定為詐騙犯罪的,所騙錢財為贓款,由公安機關追回后退還給受害人。

  劉祚良:大媽女主播發布照片系高顏值少女,但其本人容貌其實與其所發布圖片相去甚遠。從涉事男粉絲得知真相后憤而銷號來看,其在一定程度上是誤以為該主播確實高顏值而花費10萬元為她刷禮物。因此,大媽女主播的行為其實是一種欺騙或者民事欺詐行為。當然,如果該大媽女主播主要是以其虛假高顏值照片引誘粉絲為其刷禮物,甚至作出刷禮物到多少金額就可以見面或者滿足其他要求等承諾,則其行為可能涉嫌刑事詐騙。但對此判斷需要特別審慎。

  柳斌:很難鑒定主播的欺騙(詐)行為,因為贈與人的贈與目的以及作為成年人有審慎的注意義務,贈與人也應當注意到網絡上存在虛假的可能。

  問題3. 如果大媽女主播涉嫌欺騙,男粉絲的10萬元能追回嗎?

  趙良善:如果大媽女主播涉嫌欺騙,男粉絲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誰主張誰舉証”的訴訟原則,男粉絲需要舉証刷禮物行為完全是基於樣貌,無其他任何因素。而且,男粉絲對於該欺詐事實產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分辨能力,而且主播界偽裝自身顏值不是個例,是主播界普遍現象。

  程雪:一旦她的行為被認定為詐騙,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也就是,受害人的財產追繳后會返還給受害人。

  劉祚良:如果大媽女主播涉嫌欺騙(詐騙),男粉絲的10萬元可以追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由於一方欺詐行為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被欺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要求撤銷該合同。因此,涉事男粉絲可以通過撤銷贈與合同的方式追回10萬元。如果大媽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刑事詐騙,則可以發還贓款贓物的形式追回。

  問題4. 有關網絡打賞的糾紛案例層出不窮,對這種現象怎麼看?

  程雪:網絡通過空間建立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存在虛幻、不透明的因素,網絡打賞、網絡欺騙現象需要互聯網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同時更需要廣大網民們提高警惕,避免造成個人財產損失。

  趙良善:網絡打賞、網絡欺騙糾紛案例層出不窮,主要是因為網絡存在巨大暴利,令犯罪分子趨之若鹜﹔而網絡犯罪偵破難度較大,法律相對滯后,查案配套設施不完善等。網絡直播打賞,建議廣大網友可遠觀不可褻玩,謹慎為之,不要輕易相信他人,並做到冷靜控制自身消費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應保持理智狀態,以保護自身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為先,如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被騙后,一定要及時報警止損。

  劉祚良: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與現如今民眾經濟條件改善、網絡日益普及、虛擬網絡存在諸多虛假信息但未得到有效管制、部分網民未能樹立正確的上網觀念等原因分不開。對於網友健康上網我建議:一、要擺正上網心態。認識到網絡是個虛擬空間,對於上面的信息真實性都要保持警惕,不要過分投入甚至沉迷於網絡﹔二、要樹立正確的網絡交友觀念。與所謂的網紅、女主播進行金錢往來時,要審慎作出決定,不能以花錢多少論親疏遠近﹔三、要注意保留証據。在網絡交友過程中,對於相關的打賞記錄、聊天記錄等要注意保存﹔四、遇事時要以合法的方式解決。比如發現被騙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保留的証據,並在警方破案過程中積極協助。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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