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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专论】70年法治建设波澜壮阔

2019-06-15 22:11栏目:新闻

  法治是一个伟大的名词,代表着几千年来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崇高价值,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回望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从人治到法制、从确立法治方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全面总结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阔步前进,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

  总体来看,70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大体分为三个时期:

  (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初创和曲折发展时期(1949-1977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的国家政权与人民解放事业的伟大成果,总结和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建设的经验。以《共同纲领》为依据,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有关惩治反革命罪、贪污罪等刑事法律法规,有关婚姻家庭、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有关法院、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关刑事拘留逮捕与审判程序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新设立了各类法学教育机构,培养新中国发展所需要的新型法律人才。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确立了新中国立法、司法制度,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与实践的重大突破。

  1957年,随着“反右”扩大化,特别是1966年起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使民主法制遭到彻底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1978-201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了从无产阶级专政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第一次飞跃。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1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把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这个阶段,以制定1982年《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为标志,推进多轮民主与法制变革,重建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和民主,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取向,初步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个治国方略随即载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当中。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全球化条件下深层次法治改革。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获得空前重视,法律价值成为国民精神和国家形象的重要元素,法律权威日益受到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维护和尊重,宪法权威、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体系建构和法律实施中得到体现,法律宣传和普及水平日益提升,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日益繁荣,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飞跃。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时期(2012-2050年)

  党的十八大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则由线到面、由面到体,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科学系统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