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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

2019-05-08 02:58栏目:新闻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交款信息,按交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交款凭证。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第十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监管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的总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拨付给开发企业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完成首次登记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二次结构完成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

(四)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五)完成首次登记的,监管机构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项目用款计划的,出具《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按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后,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将剩余监管资金全部返还给开发企业,并终止监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其项目网签备案。

(一)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拨付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有关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审计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将房价款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及时入账、未及时拨付或者擅自拨付、挪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整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停止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定期对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发布的《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20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