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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 良法善治护航(2)

2019-06-24 11:50栏目:美食

  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相继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文件,从顶层进行布局。2015年,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了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研究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利用制度;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应用的范围和方式,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研究推动数据资源权益相关立法工作。

  经过几年努力,目前,网络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网络安全基本制度;电子商务法对企业的数据报送、提供制度做了原则性安排,为管理部门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出台,为打造政务公开升级版,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对于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明确了基本要求;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对于推进体制机制变革,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全方位探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被列入本届人大一类立法计划,正在起草过程之中,有望进一步夯实数据安全基本制度。另外,贵州、天津等地相继制定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更多地方制定了相关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上海等地正在制定促进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各地数据开放工作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与应用水平快速提升。

  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大数据法规制度建设根据良法善治的要求,体现了四个鲜明的特点,也是构筑大数据法律体系应该坚持的基本法律原则:

  以底线思维构筑大数据发展安全防线,加强领导体制,优化执行体制,强化预警、预测与预防,加强信息共享与综合能力建设,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处置突发安全事件,维护国家利益。

  以创新思维推动体制机制变革,“放管服”并重,包容审慎监管,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共同推进,推动新业态发展,培育新动能,主动引领大数据发展。

  以法治思维明确不同主体行为规范与权利边界,着力处理好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维护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也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数据竞争,并借助大数据提升政府监管能力与服务能力。

  以共治思维推动体系性解决,重视大数据发展面临问题与挑战的复杂性、共生性与相互转化性,避免线性思维、单向思维,构筑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政策工具并用、激励约束并重、依法治理与数据治理相结合的大数据治理新格局。

  《光明日报》( 2019年06月23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