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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业余时间开网约车被解除合同 律师这样说(2)

2019-04-13 11:04栏目:美食

  公司规定: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2018年10月16日,庄申昂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工商银行成都分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2018年11月22日及12月11日,锦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而在庄申昂所在单位看来,庄申昂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早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合法且合规。

  工商银行滨江支行出具的《关于员工庄申昂同志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中载明,庄申昂陈述自己在资金不足时为了应急,先后曾使用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四行信用卡套现。据统计,四行银行卡套现总计54笔,金额总计30.6万元。

  此外,《报告》还显示,庄申昂本人说明,曾利用业余时间用自己的车参与U步和滴滴司机活动,据其银行卡明细反映,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庄申昂提现收入共计6443.13元,

  工商银行滨江支行认为,庄申昂通过他行信用卡套现,参与U步和滴滴司机兼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禁止规定(2016年版)》第九条基本类禁止规定第(五)款“严禁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或参与信用卡套现”,《员工行为守则(2010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不得从事兼职活动,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除外”等规定。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版)》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庄申昂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减当年绩效3060元,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7年10月31日滨江支行出具的《庄申昂同志为违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载明了庄申昂信用卡套现情况和兼职情况,并认为庄申昂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庄申昂在“责任人”处签名。但庄申昂向记者解释,自己通过信用卡倒账的金额其实只有13万多,也不是出于认可自己的责任才签字的,“我当时想积极配合单位,自己降一个台阶吧,结果没想到一步一步走到解除合同的地步。”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其规章制度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锦江法院认为,首先,庄申昂对所在滨江支行作出的《关于员工庄申昂同志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庄申昂同志违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没有异议,且在银行与庄申昂的谈话中,其也承认其有兼职U步滴滴司机和套现行为。因此,对庄申昂存在有信用卡套现和兼职的违规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

  其次,信用卡套现和兼职行为属于《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和《工商银行员工行为禁止规定》载明的禁止性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版)》(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且属于同时违反两条以上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庄申昂已经参与了工商银行滨江支行关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其明知行为违规而实施,根据《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也写明,“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均属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经审理后,锦江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工商银行成都分行解除与庄申昂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已经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故庄申昂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8年12月26日,锦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庄申昂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