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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查出癌症后提前1个月取消出游 旅行社:只退一半钱

2019-04-26 00:37栏目:旅游

  律师:消费者只应承担已发生费用

  是不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就一定要按合同办?记者就此类旅游纠纷采访了律师。

  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陈世福认为,就李先生的情况来说,“取消手续费”是旅行社单方认定的,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往往是订立合同时的强势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消费者通常只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不公平的条款,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记者在维京游轮的《代理商预订条款》中看到,在“进行重大变更时”,旅行社仅退款人民币100元至300元每人;旅行社单方面取消行程,也不过是全额退款,外加人民币300元的赔偿。300元差不多只是旅行总费用的1%,与消费者动辄50%、100%的违约责任比起来,简直是微乎其微。

  陈世福认为,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款旅游者。”这里所说的必要的费用,一方面包含已经发生的费用,比如签证费、预订酒店房间的定金等等,且旅行社应提供相应的损失凭证作为证明。对尚未发生的对价服务,旅行社有退款的义务;另一方面,必要的费用还包含一定的违约金。但陈世福认为,违约金是否要收,要看消费者是否明显故意违约。如果非消费者本人故意违约,如突发疾病,违约金应酌情少收甚至不收。

  4月24日,在反复沟通下,维京游轮提出,可以将李先生妻子退团的“取消手续费”比例降至总价的25%。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致电维京游轮了解情况后,维京游轮再次与李先生联系,提出争取为李先生妻子办理全额退款,不收取“取消手续费”。目前,双方仍在就退费事宜进一步协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