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大劫案头号主犯被核准死缓,同案5名主犯早(2)
被警方抓获时,陈恂敏的容貌和年轻时有较大改变。 警方供图被抓的陈恂敏,容貌和20多年前有较大变化。他的落网,疑与另一名同案逃犯陈恩年有关。
在瑞丽期间,化名“莫毅志”的陈恂敏有一个“老表”。多家媒体报道称,这个神秘的“老表”正是另一名逃犯陈恩年,最后一次去找陈恂敏是2016年11月。
2016年12月25日,迫于强大的压力,陈恩年在云南向警方自首。一位接近办案民警的消息人士告诉澎湃新闻,陈恩年是在瑞丽市银河派出所自首的。
对于自首原因,黄琳绣透露,陈恩年患有严重肺结核,身体状况不好,在外逃跑21年一直未再成家,特别想见家人、尤其是孩子。
获刑:曾两次参与抢劫作案,核准死缓
2017年11月30日,番禺大劫案最后两名嫌犯陈恂敏、陈恩年在广州番禺沙湾受审。该案由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两人犯抢劫罪。
前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经复核查明,共认定两宗抢劫案的犯罪事实。
第一宗为1991年阳山抢劫事实:1991年10月29日晚,同案犯何伟光(已被执行死刑)为抢劫,以租乘为由诱骗被害人成某1(殁年31岁)驾驶北京牌吉普车在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接上被告人陈恂敏和同案犯陈恩年(已判刑)、毛远勤(已被执行死刑)。行车途中,四人持何伟光准备的铁锤、铁钻、锥子等物敲打、捅刺成某1头部、胸部,致其当场死亡。后何伟光等人弃车逃离。次日中午,公安机关在阳山县青山公路的一段斜坡上发现成某1的遗体和该车。
第二宗为1995年番禺抢劫事实:1995年10月,被告人陈恂敏与同案人陈恩年、同案犯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后5人均已被执行死刑)密谋后商定抢劫原广东省番禺市农业银行某信用合作社的解款车并从水路逃跑,由袁长荣负责联系船只,另一人负责购买炸药、雷管、麻袋等,五人持枪在番禺市农业银行北郊储蓄所抢劫后,再到码头与陈恂敏、陈恩年会合。同年12月22日7时25分许,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携带何永新及刘光(因另案被判处死刑)从清远市建设银行盗取的五支“五四”式手枪及炸药、麻袋等在番禺某商场北排一号农业银行北郊储蓄所后门劫得粤A�����解款车,致护送解款车的经警郭某当场中枪死亡、司机许某1被击成轻伤。
随后,何伟光驾驶解款车与何东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至原广东省顺德市伦教镇乌洲渡口码头,与在此等候接应的陈恂敏、陈恩年等人会合,将运钞车上大部分钱款搬上同案犯温石其、温玉坤(均已被判刑)驾驶的“阳机397”号船沿江逃跑。陈恂敏则依计划驾驶解款车离开码头,后将车辆丢弃在伦教镇霞石工业管理区二横路,以制造从陆路逃离假象。陈恂敏与其他同案犯会合后,交给曾某彬(已被判刑)部分赃款,并携带部分赃款与陈恩年化名潜逃。
裁定书显示,陈恂敏等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3216021.94元、港币2103921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等一批。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人民币12184118.7元、港币2069855.3元及银行帐单、公章等物,缴获“五四”式手枪7支、防暴枪3支及雷管、导火索、手枪、子弹、火雷管、弹夹等物。
广东省高院认为,被告人陈恂敏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汽车,致一人死亡;另结伙持枪和炸药抢劫银行解款车,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陈恂敏参与预谋,依分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恂敏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未直接参与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1被劫杀案中罪责稍次,故尚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省高院表示,原判认定陈恂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予以核准。
上述刑事裁定书还显示,番禺大劫案另一名主犯、潜逃21年后向警方自首的陈恩年已被判刑。澎湃新闻检索新闻报道、裁判文书等公开信息,未查询到陈恩年的具体获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