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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丨苏州政府:新房成交3年、二手房成交5年后方可转让

2019-08-04 19:17栏目:房产

  7月24日晚,苏州(楼盘)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调整居民购房政策,并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

快讯丨苏州政府:新房成交3年、二手房成交5年后方可转让


  首先,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加大土地供应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施行购地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竞买企业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调整为30%~50%区间设置,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设定。竞得人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并将竞得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住宅用地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

  其次,调整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楼盘)市、太仓(楼盘)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再次,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最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督促银行机构将新增贷款中房地产(000736)贷款占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存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环节管理力度,实施预售备案价格预警线管理。全面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刘宝丹 HO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