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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5)

2019-04-04 22:22栏目:房产

  (三)加快“飞地经济”发展。大力发展“飞地经济”,主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区域合作模式,破除“飞出地”与“飞入地”之间政策冲突,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和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各市、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地区与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整合涉农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四)支持农村人才培养和乡村创新创业。落实《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建立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在岗学历教育、创新职称评定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推进县级承担职教职能机构转型发展,提高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推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支持星创天地建设。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补贴等政策。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各市设立乡村就业创新引导基金,按规定安排专项资金以贴息方式支持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落实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大力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人才。

  (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农民技术员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支持企业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就业基地,增加农民就近就业岗位。加大县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提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家庭农场名录建设;建立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新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鼓励支持小农户入股土地发展“共营制”,建立“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托管服务行业标准和指导价格。进一步加快水权分配,改善供水计量设施,落实灌溉用水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工作。继续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加快供销社服务功能向基层延伸。稳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二)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回头看”,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矛盾纠纷,2019年6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工作,做好有关工作资料归档立卷。适时启动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农村承包地依法、规范、有序、顺畅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业务。按照中央要求,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飞地经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必须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业发展建设用地。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调剂使用。充分显化土地级差收益,流转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