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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资金监管 为二手房交易保驾护航(2)

2019-03-18 15:00栏目:房产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西宁市房屋经纪机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房屋经纪机构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经全体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房屋经纪企业备案登记,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照片、个人信誉卡片、收费标准及业务流程。房屋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为客户服务时全程必须佩戴本单位工作牌,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本协会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对聘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有相应比例的持有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房屋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经纪机构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第五条房屋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准确、真实的房源信息和服务,将定约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告知委托人。按照交易双方委托人的要求保守秘密,不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擅自扣压相关房地产证件及资金。

  第六条房屋经纪人应当如实发布广告信息,对房源信息广告做到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

  第七条房屋经纪人或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不应采取恶意降价或者变相恶意降价等手段恶意竞争,不应诋毁其他经纪人或经纪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同行利益和房地产经纪秩序,经纪执业人员因违反本公约并查实将被网上公示、定期通报。

  第八条房屋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应使用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的示范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到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

  第九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将服务项目及佣金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第十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当公开企业投诉以及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与客户及时沟通,并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对属于企业的过错应及时纠正,对行政机关和协会转达的投诉,应当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本公约是本市房屋经纪行业的行为准则。凡从事此行业的经纪机构都应当遵守,对违反本公约的经纪机构和个人,协会房屋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将通过行业内部通报、上网公示、媒体曝光等自律措施给予惩戒。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价档案。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十三条本公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协会房屋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