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归期遥遥?
加法院认定“双重犯罪”成立
主审本案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宣布,孟案涉及“双重犯罪”,即孟晚舟被美方指控的“欺诈(Fraud charges)”罪名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满足加拿大《引渡法》中的引渡条件。
BC省高院今日公布的一份长达23页的判决书显示,法官认定孟晚舟被美国指控的欺诈罪名成立。
当然,孟晚舟依然保有上诉的权利,只是需要继续留在温哥华。而法院将开始审查各方的指控,包括孟晚舟起诉的加方执法人员在温哥华机场对其进行“秘密刑事调查”的行为是否违法。一旦孟方胜诉,法院便会驳回此案,释放孟晚舟。
虽然归期遥遥,好在希望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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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庭审都说了什么?
在此前的庭审中,代表美方起诉孟晚舟的加拿大检方认为,孟以"隐瞒或欺骗"等方式"误导汇丰银行",让汇丰在不知道星通科技(Skycom)是华为子公司的背景下,为Skycom与伊朗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金融服务,而这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如果美引渡孟的罪名是违反伊朗制裁令的话,法院很可能将予驳回。但美国引渡孟的罪名是“银行欺诈”,也就是说美国的银行因为对伊朗的制裁令,不能向与伊朗有贸易联系的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但孟为了获得这些金融服务,对银行提供了不实信息。
其它罪名还包括妨碍司法公正、盗取商业机密等共13项。由于"欺诈"在美加两国都是犯罪,一旦罪名成立,自然符合"双重犯罪"的引渡标准。
5月26日,加拿大媒体发布的一张孟晚舟与同事在BC省高院门前合影的图片,令很多中国公众误以为法院做出了无罪裁决。图源Ben Nelms/CBC
对于以上指控,孟晚舟方面的应对策略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实体法方面
1. 否认(在加拿大构成)"欺诈",因为“欺诈”是建立在规避制裁的前提基础上的。由于加拿大启动引渡程序时并未采取对伊制裁,其行为在加拿大并不存在成为"欺诈”的前提条件。
2. 提供证据表示汇丰银行很可能早已知悉华为与Skycom之间的关系,也清楚Skycom在伊朗的业务及其性质,即孟晚舟“隐瞒”、“欺骗”或“误导”汇丰银行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3. 主张美方指控及引渡请求带有政治目的,实为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因为加拿大《引渡法》和美加引渡条约都规定,凡是带有“政治目的”的引渡都是不被许可的。
程序法方面:
4.指控加拿大执法人员在逮捕孟晚舟时存在程序违法,因为加方2018年12月1日在温哥华国际机场扣留、搜查及盘问她前,没有告知孟晚舟这是一次逮捕,而是以常规的边境检查为幌子,对其进行非法搜身、拘禁、询问长达三小时,借机搜查证据。孟方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基于《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的权利,并在2019年3月1日向BC省高院对加拿大政府、皇家骑警和边境服务局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胜诉,则对孟晚舟的逮捕将被认定违法。
BC省高院公布的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华机场被扣留盘问的视频。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BC省法院对孟晚舟进行的司法程序是引渡聆讯而不是审判。简而言之,审判是裁断被告是否罪,引渡聆讯则是裁断引渡国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审判被告。因此,引渡聆讯与审判的证据标准是不同的。代表美国司法部对孟晚舟提起公诉的加拿大检方并不需要证明孟晚舟罪名成立,只需要使BC省高院认为美国司法部有足够的证据起诉孟晚舟就可以了。是否有罪的审判将在引渡国进行。
(“An extradition hearing is not a trial nor does it render a verdict of guilt or innocence. If a person is ultimately extradited from Canada to face prosecution in another country, the individual will have a trial in that cou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