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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三地共商竞争执法交流合作机制(4)

2019-04-03 09:31栏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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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三个不同法域下各自法律框架的内在约束和边界,尽快寻找三地竞争法执法和竞争政策具体协调的合作空间和建立相应的磋商和实施机制。

  二,借鉴国际上不同法域宽恕政策协调的经验,结合大湾区经济融合实际,建立大湾区宽恕政策紧密协调机制,重点打击“跨境卡特尔”。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考虑授权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建立“大湾区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制度”,订立湾区内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四,三地研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以审查大湾区内各方各级政府政策对整个湾区竞争状况影响的评估。

  五,对大湾区跨境商业活动规模相对较大的行业,比如金融、运输、旅游、专业服务等行业,开展市场竞争状况研究,以便于了解相关市场中竞争状态和变化趋势。

  粤港澳反垄断专家、澳门科技大学副教授王传辉:

  《粤港澳三地竞争执法机构可在竞争基础上合作》

  粤港澳三地竞争法执法各有其特色和突出之处。内地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例之繁多;香港对卡特尔及其特殊情况下的豁免的执法探索;澳门对特殊准入行业及授权许可行业在政府管制和维护竞争之间的平衡。

  内地及港澳三地的合作可以是竞争基础上的合作,即互相借鉴经验并改进完善,从而在市场发展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经由互相竞争而提高各自的质素和有效性,这也是“一国两制”下既保有三地各自制度的差异又互相促进以推动共同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有效、经济的繁荣和民生福祉的提升。

  因此,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机遇,三地竞争法执法机构可以在倡导竞争文化、互动交流以完善各自竞争法执法机制、信息与资料交换及执法协助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发展以大湾区自由、开放、公平竞争之市场。

  粤港澳反垄断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李铁立:

  《尽快磋商签署CEPA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补充协定》

  竞争政策是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制度基础,是优质营商环境的关键。但现有的以CEPA及其补充协定为基础的粤港澳合作,缺少对来自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还缺乏对政府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的约束,这已经成为阻碍大湾区一体化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今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将步入“共同市场”更高层次的一体化阶段,磋商签署“CEPA竞争政策协调之补充协定”将大大提升粤港澳市场一体化水平,推动三地的规则对接。

  签署该补充协定还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由于竞争政策天然地属“商事”范畴,其淡化政治法律的属性,更容易取得各方共识;在粤港澳大湾区率先实施这一涉及规则对接层面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制度风险。

  粤港澳反垄断专家、暨南大学教授郭宗杰:

  《市场一体化下的粤港澳大湾区竞争政策协调的规范路径》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内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蓝图是通过三地市场一体化,实现湾区内人、财、物的自由流动。目前大湾区离理想化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竞争政策的视角,应当通过充分调动民间、地方、中央三个层面的积极性:

  民间层面,充分发挥三地行业协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三地民间层面的有效协调。

  地方层面,建议全国人大借鉴深圳特区立法权模式,授权广东省人大可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制定符合大湾区市场一体化需要的市场规则。

  中央层面,可通过中央出台相关政策、国务院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出台推进大湾区市场一体化的决议或决定等,实现三地市场规则的有效对接。

  粤港澳反垄断专家、深圳大学教授叶卫平:

  《协调大湾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间内在紧张关系》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发展壮大为新支柱产业”等,属于产业政策,而“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等属于竞争政策。

  从公共政策协同视角看,竞争政策更为倚重市场理性,产业政策更偏重政府的能动作用,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可避免。协调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间的内在紧张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