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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资管新规、存款保险 央行王景武回应了这些热点问题(2)

2019-03-08 14:58栏目:财经
TAG: 王景

王景武: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良好开局,但是,2019年仍可能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是一些领域的“灰犀牛”风险仍然存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规模大,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上升,房地产市场风险可能在某些局部显现,可能传导至金融机构。二是重点存量风险依然突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能暴露,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非法金融活动仍处高位。三是金融市场对外部冲击敏感度高,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四是黑天鹅事件不容忽视。世界经济增速“见顶回落”的可能性增加,主要发达经济体收缩货币政策的外溢效应显现,部分新兴经济体脆弱性上升,对我国金融稳定都会产生影响。

对此,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系列讲话精神,贯彻好“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政策,坚持底线思维,对各类金融风险都准备好处置预案和托底预案。具体而言,一是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稳住宏观杠杆率。重点推动国有企业去杠杆,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存量,防止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二是依法依规,有序可控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整治,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三是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阻断跨市场、跨区域、跨境风险传染,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四是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统筹政策协调。在宏观大局中把握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握好各领域出台政策的节奏和力度,避免政策叠加和共振。

《金融时报》记者:近期不少监管人士谈及今年预计会有问题机构退出,对此您怎么看?问题机构退出过程中,存款保险机制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王景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为确保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在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将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设,并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已经基本形成由《存款保险条例》和《企业破产法》主要构成的法律框架。从国际实践与改革趋势看,存款保险已经发展成为各国危机应对与风险处置平台,并且逐步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市场化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和“存款偿付”等。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风险最小化”模式,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具有信息收集、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职责,可以依法办理接管、撤销清算的相关事项。《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存款保险具有收购承接等市场化处置措施,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摊、资金支持等方式,促成重组或收购承接,以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